
在这个大呼“性解放”的时代,基督教对这个话题的观点似乎显得非常过时。因此,对于基督徒来讲,持守《圣经》的要求就变得愈发困难,不过也显得更加可贵。
有关性的犯罪,也就是奸淫的罪,在《圣经》中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中每一个层面都跟我们息息相关,值得我们一再警惕。
其一,行为的奸淫。夫妻之外的任何性行为都属于奸淫的罪。这包括婚前性行为、婚后在夫妻之外的性行为。《圣经》对这种行为的态度非常严厉,并将“不可奸淫”放在了十诫命之中。然而,这却是当今世界最为普遍的罪行之一,其影响之深之广,已经到了人们不再将之当做罪恶的程度。
凡是有过奸淫行为的人,都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例如,雅各的儿子流便曾经与父亲的妾辟拉同寝,几十年后雅各临死时还记得这件事情,并且批评他“放纵情欲”,最终失去了从雅各而来的祝福(参创35:22;49:4)。
即使是被称为“合神心意”的大卫,在犯了奸淫的罪之后,也受到神的惩戒,因奸淫而生的孩子很小夭折,即使大卫为之禁食祷告3天之久。并且,由此引发的“后遗症”久久难除,大卫儿女之间关系的混乱,恐怕他本人也难辞其咎。
其二,心里的淫念。若说《旧约》有关奸淫的罪相当严厉,那么,《新约》中对这种罪的态度就更高了。耶稣曾指出,“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就已经犯了奸淫的罪。也就是说,心里有了淫秽的想法,就是犯了奸淫的罪。
其三,属灵的奸淫。在奸淫这一问题上,上帝之所以对他的子民的要求如此严厉,与这第三种奸淫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属灵的奸淫可以理解为“爱其他任何东西超过爱上帝”,那个东西就成为了我们的偶像,这就是犯了属灵的奸淫的罪。
《圣经》将教会(基督徒群体)与基督的关系比作妻子和丈夫的关系(弗5:32)。因此,越过夫妻关系的性行为在属灵意义上就意味着破坏了我们和基督之间的关系。
耶稣在总结旧约律法的时候曾说,旧约诸多诫命中,最大的就是“尽心、尽兴、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并指出这和“爱人如己”一起作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
因此,当我们爱任何其他事物超过爱上帝的时候,就已经违背了这一最为重要的诫命。如此,我们就会陷入《罗马书》1章18至32节所讲的罪恶的陷阱之中,用必然朽坏的偶像代替上帝,并随之陷入种种可羞耻的罪恶之中,却不能感受到应有的羞耻。